杏彩体育〖内容提要〗司法公正的科学体系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各有其自身的内涵。 从裁判、执行和二者的程序上研究司法公正,更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比较明确具体,容易理解和把握,可以更好的发挥指导司法工作的作用。
什么是司法公正,有各种不同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根据这一概念,司法公正的外延很广,即不是指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的公正,而应包括一切司法活动。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就是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因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的程序公正。有的认为,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按照这种提法,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裁判结果,只要裁判结果公正,就是司法公正,裁判结果不公就是司法不公。至于裁判程序是否公正,则不是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很显然,这种提法存在明显的缺陷。还有一种提法是:司法公正是指裁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种提法虽然克服了前述观点的缺陷,将程序是否公正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但它仍然存在不够全面准确的缺陷。即没有将执行和执行程序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是指执法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从上述字面上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不限于裁判公正和裁判程序公正。但从其解释上看,实体公正,仍然只包括裁判公正。如有的对实体公正解释说:“就实体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正确”(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第11页)。从现有的论著和论文来看,几乎都没有把执行公正包括在司法公正之内,更没有对执行公正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是否公正,应当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据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科学体系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还应当指出的是,我们不倾向使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提法,因为:1杏彩体育、“实体”一词的内容不具体,解释上往往不包括执行杏彩体育,容易造成忽视执行公正的缺陷;2、“实体”与“程序”连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以为实体公正是真正实质上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容易产生轻程序的后果;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是相对的,程序不公也可能是实体上的不公,如不依法受案,就可以直接导致他人实体权利难以实现。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形式上的公正。以裁判为例,裁判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对应时是实体公正;裁判公正与执行公正相对应时,它又是形式上的公正,执行才是实质上的公正。4、从裁判、执行和二者的程序上研究司法公正,更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比较明确具体,容易理解和掌握,可以更好的发挥指导司法工作的作用。下面就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内涵,及各自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进行简要论述。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1、裁判公正,可以使当事人口服心服,减少上诉、申诉等诉累;裁判不公,则会使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申诉、甚至缠诉,增加诉累,影响社会安定。2、裁判公正使执行公正的基础。只有裁判公正,才有执行公正。如果裁判不公,就不可能有执行公正。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的不切实际的幻想。”马克思在这里虽然是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指出立法不公对司法不公的影响。但我们把它借用到裁判与执行的关系和影响上来,也是如此。如果在裁判不公的情况下可以有执行公正,那简直也是一种幻想。同时,裁判不公,除了可以直接导致执行不公外,还可以引起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造成矛盾激化等不良后果。3、裁判公正,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积极进步的规范指引作用;而裁判不公,则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种消极误导作用。因而,司法公正,必须把裁判公正放在首位。当然,裁判公正只是相对地。在某些情况下,裁判是否公正往往会因人们的认识上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看法。但这并不能影响我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因为我们所说的相对公正,是从裁判后的客观社会效果来看的。而从法官主观方面来要求,裁判公正应该是绝对的。即法官在裁判每件案件时,在主观上必须绝对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徇私情,公正裁判。当前,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主要就是要实现法官在案件裁判上的主观公正。
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程序法都适用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应当说明的是,从广义上讲,自由裁量是否合情合理,也属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范围之内。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裁量是否合情合理与是否合法之间有不同看法,即有的认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裁判,不存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只存在是否合情合理问题。有的认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明显裁判不当,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鉴于自由裁量的特殊性,将其作为检验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独立标准之一,更有利于判断是否公正,强化审判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谨慎使用,促进裁判的公正。
执行公正杏彩体育,是指依法及时合理地实现或落实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是对裁判公正的否定,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执行不公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纠正。因而,有的往往把执行作为一种补救手段,通过执行活动实现徇私枉法。如有的公开说:案件只能这样判,问题可以留到执行再解决。也就是说,案件不能公开判错,但可以通过执行对判决打折扣,实现司法不公的目的。所以,执行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已成为当前司法不公正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民观众对司法不公有意见, 执行不公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而强化执行公正意识,纠正执行不公现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执行公正应当做到:l、对公正的裁判,应当不折不扣全面执行,不能故意不予执行或不予全部执行。2、应当及时执行。对公正的裁判,不仅应全面执行,而且要及时执行。执行不及时,当事人的权利往往会受到损害,有的甚至变得毫无意义。因而,执行应当奉行效率优先原则,坚决克服久拖不执现象。3、应当依法执行。法律是大家遵守的共同规则,依法执行才能使执行标准划一,实现执行公正。4、应当公平合理的执行。执行工作非常复杂,灵活性较大,因而,执行应当努力做到公平合理。要坚决克服在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方面,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作法。如有的对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故意抬高或压低,或者对应当执行的特定物变为种类物或现金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应当坚决纠正。
程序公正,就是司法活动的行为方式或过程公平合理。司法程序可以分为两种:即确定权利的程序与实现权利程序。确定权利的程序为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程序是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公正也有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两种。立法者所实现的公正是一般公正,司法者所实现的公正是个别公正。这里程序公正,主要是指个别公正。由于长期以来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事实上也存在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现象。有的甚至片面认为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程序只具有工具职能,忽视程序公正的存在。近来,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关注。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裁判公正与程序公正并没有达到相提并论的程度,忽视程序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事实上,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的地位。1、从程序公正与裁判和执行结果公正的关系来看,程序公正是裁判和执行公正的保障体系,程序公正可以促进裁判或执行公正。程序不公,可以影响裁判和执行不公。2、程序不公有时候可能并不影响裁判不公或执行结果不公。但程序不公本身已构成了独立的司法不公。如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熟人优先办理,对一般当事人故意拖压。这种“优先”或“拖压”现象,就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不公现象。这种不公可能不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或执行结果的公正,但这种优先和拖压已独立构成了司法不公。不会因裁判结果的公正而消失它的不公,相反它将作为一个具体案件的不公现象始终存在。可见,没有程序的公正,可能会有公正的裁判;但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公正的案件或公正的司法。3、程序公正与否,有时又是判断裁判结果或执行结果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由于裁判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在很多场合,检验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就要看程序是否公正,程序公正则判决结果就是公正的,程序不公则判决结果就是不公正的。如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判,很难说哪一种裁判意见就是绝对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判,案件就是公正的,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判,裁判就是不公正的。这就是用程序判断实体是否公正的的例证。因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程序公开。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因而,程序公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一切肮脏交易往往都是在暗箱中操作的。能够公开的事情一般都是正义的事情。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正义之举。因此,程序公正,必须把公开放在首位,以公开促公正。要做到:不仅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公开,而且要对法律没有限制公开的也要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2、程序合法。司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套合理的统一的操作规则,程序的法定性很强,因而,程序的公正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要按照法定时间,法定地点,法定方式,法定要求进行操作,坚决纠正程序违法现象。3、程序平等。平等就是一视同仁,公平合理。程序平等就是保障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平等参与,平等地享受权利与义务。不能使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或优越的条件,另一方当事人处理于不利或被动的地位。4、行为中立。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好恶和偏见,不能在裁判之前对任何一方作出胜诉或败诉,有理或无理的评价和预测;不能在诉讼活动之外,单独接待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的辩论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意见进行批驳或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解;不能在诉讼活动中表现出支持一方当事人或不支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迹象。法官的态度和观点,只能通过裁判或其它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主持正义或支持弱者的动机,对一方当事人的无理之词,当即进行反驳,直接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辩护,这些都是违反法官中立原则的。法官主持正义的立场,只能通过裁判得到体现或实现。5、追求高效。公平的程序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法彦上说:“迟到的正义等于不正义。”这就是说没有效率的公正,实际上是不公正。程序的繁琐和拖延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和浪费。因此,程序公正必须追求高效,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如有的案件开庭四五次还不能下判),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要坚持快审、快判、快执行,以效率促公正。
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程序公正,三者之间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没有裁判的公正,就没有执行的公正;只有裁判的公正,没有执行公正,裁判公正也是一纸空文;程序公正而裁判不公,程序公正也失去应有的意义;程序不公而裁判公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因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详情】
8月8日9:30,北京一中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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