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法”:“平之如水,从水。”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像水那样平的“法”,包含着深刻的公平意义。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杏彩体育,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治条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会不公、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杏彩体育,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2014年11月,甘肃省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该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作出规定、提出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手握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只有依据法律独立进行裁判,除了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非法干扰,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为保证国家法律公正实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实践中,也通过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集中。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这些改革举措正在扎实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从内、外两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部署。
在排除来自外部的干预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都将被记录、通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递条子”“打招呼”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将得到有效制止。
在排除来自内部的干扰方面,围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定。比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案人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不办案不插手,有效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同事、熟人等关系打听案情、说情、施压;还比如,全会提出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目的就是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撑腰打气”、解除后顾之忧。
因此可以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我国司法制度一贯坚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但提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一些人就把它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作比较,甚至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有的还主张效仿西方国家那一套司法制度。对此应当怎么看呢?
要看到,司法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即使在西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也是从各自的独特历史和国情实际中走到今天的。而且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它们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最近,美国由弗格森枪击案引发的席卷全国的抗议浪潮,充分反映美国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严重质疑和不信任。民调显示,美国大部分非洲裔民众认为案件的判决不公正,认为美国司法系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其实,这些都还是表面问题。如果分析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不难发现,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相对的,始终受到立法、行政、政党、媒体、民众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这样既能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从而实现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
总之,我们所说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与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根本不是一回事。当然,我们的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并需要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些有益做法。但必须搞清楚的是,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模式。如果丢弃自己已见成效的东西,去盲目照搬别人那一套,到头来只会舍本逐末,甚至会误入歧途。
◆ 审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让老百姓对法院失去信赖,从根本上动摇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 如果法院都不能给老百姓公平公正,老百姓就失去了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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