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陳燦平,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專職研究網路法、司法改革與法律文書。曾在《光明日報》等報刊上發表法學論文10余篇。
司法發展的歷史就是一部人類社會不斷追求司法公正的歷史。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生命和靈魂,“以公正的邏輯代替武力的邏輯是法律本質的全部所在”。
對司法公正中的“公正”進行理解時,需要從主客觀兩方面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觀態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觀結果方面的公平正義兩重含義。我們關於司法公正的概念是:司法公正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即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式(即堅持程式公正),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即實現實體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即實現社會歷史公正,這是本文特定意義上的一種理論概括)。
人類對司法公正內涵的探討、研究、論爭和創新從來沒有停止和終結,國外從實質公正和形式公正角度研究司法公正也很盛行。雖然傳統的法學理論中一直將司法公正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但司法實踐和時代發展表明:在司法公正的內涵中,社會歷史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加以獨立標定和特殊彰顯,至少,實體公正中應當突出社會歷史公正,程式公正中應當突出法官形象公正。
我們所指的社會歷史公正是:訴訟案件的實體裁判結果符合法律的本義,在社會整體上最大程度地伸張了正義,而且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對其他訴訟案件具有借鑒價值。我們所指的法官形象公正是:法官在司法訴訟的程式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內部態度所表現出的端莊文明、一身正氣的外部形象。社會歷史公正由社會整體正義和歷史檢驗正義構成,而法官形象公正由法官的日常司法禮儀、庭審言談舉止和裁判文書要素等構成。
要想真正實現實體公正,就必須注重社會歷史公正,注重以社會歷史公正提升個案的實體公正,而且司法的民主性也決定了社會歷史公正具有獨立意義。抽象的法條從不會自動地對應每一個具體案件,具體個案實質公正的實現需要法官真正理解法律的本意,發現最應當適用的法律,發現法律後面隱含的社會歷史公正,而不是“揪”住個別條文而不慮其餘,或對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隨意依照法官個人的理解解釋適用。進而言之,司法本身有許多局限性,法諺説得好:“有一百條法律,卻有一百零一個問題”,時代發展如此之快,入世對審判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面前,如果不具有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眼光,如果不從社會歷史公正角度出發本著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適用法律就會四處碰壁,甚至可能無謂地將案件引向世界司法舞臺杏彩体育,影響中國的司法形象。再深一層,司法是一個多方關係互動作用的過程,司法公正是多方關係參與後的多元評價,這也必須考慮社會正義效果和歷史檢驗價值。從國外來看,尤其是判例法係國家,為了彌補和發展成文法的不足,為了所辦案件經得起社會歷史考驗,法官大量地創造“活法”,極力推崇名垂青史、廣為引用的判例,這與中國的“社會效果”、“鐵案”有異曲同工之妙,實質也是重視社會歷史公正。再從司法的民主性角度講,例如,為什麼國外判例法係陪審團制度那麼盛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即使在國外司法審判高度專業化、法官具有高度專業素養的情況下,也沒有認為司法公正就是專家型法官依法條後的純技術性正義,而是仍將社會歷史公正放在重要地位,中國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道理之一也在於此。
法官形象公正以法官莊重正直的客觀形象從當事人及公眾的主觀感受和社會評價角度完善了司法公正的程式公正內涵。法官形象公正既是法治本義和法官職業的應有之義,也是以德治國和德舉行隨的具體體現。道德可以彌補法律的缺陷、滯後和不足,而且,法律所以得以公正地執行正是基於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外化于辦案工作就集中體現為法官形象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還具有特別的價值和意義,因為,司法不公的肇始往往源自於當事人的怨恨與散播,而當事人怨恨司法不公又往往發端于對法官形象不公的先入為主。在國外,法官高度自律、深居簡出、儀容端莊,甚至那套特別注重形式的假發長袍,都是特別重視法官形象公正的明證,這也反證了法官形象公正確係司法公正內涵的一個重要內容。
要實現和維護法官形象公正,關鍵是形成一種日常性的教育和保障機制。人的社會性決定人有學習、受教育的天然需要,只是我們以前對教育的理解過於狹隘杏彩体育、實施教育的方式過於左傾,沒有強調以身作則、以理服人,沒有強調積極參與、良性互動。從認識論的角度講,先哲德謨克利特一再警示“更多的人的品德高尚是實踐的結果,而非出於天性”,而詩人丁尼生説“自重、自知、自製,光是這三者就可以使生命達到至高無上的境地”。因此,確有必要從領導帶頭,從一點一滴做起,通過生動形象的教育方式杏彩体育,維護和確保法官形象公正。
要實現司法的社會歷史公正,需要法官具有更完備的知識構成、更廣闊的視野和更強的能力。正如著名法官布蘭代斯指出:“一個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就極容易成為一個社會公敵”。培養這種高層次的法官,需要通過對法官隊伍的嚴格培訓、不斷再教育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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